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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再延30年!外嫁女、去世老人咋算这些政策细节农民必须懂
作者:admin日期:2026-01-05浏览:94

  土地是农民的根,承包地的稳定直接关系着亿万农户的切身利益。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这一政策给广大农民吃了颗“定心丸”,让大家能安心在土地上投入、谋划长远生计。

  但政策落地过程中,不少农民心里犯了嘀咕:再延30年,是不是原来的承包地就一直不变了?外嫁女户口迁走了,还能保留娘家的承包地吗?家里老人去世后,承包地该由子女继承还是村集体收回?这些问题都直接关系到农户的土地权益,今天就用最接地气的大白线年的核心政策、实操细节讲清楚,尤其针对外嫁女、去世老人等特殊情况逐一拆解,让农民朋友看得明白、用得踏实。

  要搞懂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则,首先得明白土地承包再延30年的核心政策内涵。这不是简单的期限延长,而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次系统性稳定,里面有几个关键信息必须记牢。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核心原则是“稳定”二字。简单说,就是现有承包地基本保持不变,农户原来承包的土地,到期后继续由该农户承包,不会因为人口变动、村集体换届等原因被随意调整 。

  政策明确规定,延包时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稳定。只有少数特殊情况,比如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村庄规划调整等,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才能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决定。而且调整必须满足严格条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部门批准,才能在个别农户间做适当调整,绝对不允许“一刀切”式重分 。

  这种政策设计,就是为了避免承包地频繁变动,让农民能放心对土地进行长期投入,比如改良土壤、修建灌溉设施等,不用担心刚投入就面临调地风险,这对发展现代农业、保障粮食安全都至关重要。

  很多农民关心,这30年是从哪一天开始算?答案是: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

  我国第二轮土地承包大多是在1997年前后开始的,承包期30年,所以多数地区的第二轮承包会在2027年前后到期,延包的30年就从2027年开始,到2057年左右结束。不过不同地区的第二轮承包启动时间略有差异,具体的延包起始时间,要以当地政府公布的第二轮承包到期时间为准。

  之前已经拿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完全不用操心,政策明确规定,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会作统一变更 。如果是之前没完成确权登记的,会在延包过程中一并完成确权,确保每个承包户的土地四至清晰、权属明确。

  这次延包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也就是说,承包期内,农户家里新增人口(比如新生儿、娶进门的媳妇),不会额外分配承包地;家里人口减少(比如有人去世、户口迁出),也不会收回相应的承包地。

  这一原则看似“不近人情”,实则是为了保障承包关系的稳定。如果因为人口变动就频繁调整土地,不仅会引发大量纠纷,还会让农民失去长期投入的积极性。新增人口的土地权益,主要通过家庭内部共享承包地、流转他人承包地、村集体机动地分配等方式解决。

  外嫁女的土地问题,是农村土地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很多地方存在“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旧观念,认为外嫁女就该失去娘家的承包地,这种做法其实不符合政策规定。外嫁女能否保留承包地,核心不是户口迁没迁,而是看在新居住地有没有取得承包地。

  政策明确保护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不得以结婚为由侵害妇女的承包权益 。具体来说,以下三种情况,外嫁女依然享有娘家承包地的相关权益:

  这是最核心的判断标准。不管外嫁女的户口是否迁到婆家,只要在婆家所在的村集体没有分到新的承包地,娘家所在的村集体就不得收回她原来的承包地 。延包时,这部分土地依然归外嫁女所在的原承包户所有,她作为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

  比如:张大姐从A村嫁到B村,户口也迁到了B村,但B村没有给她分配承包地,那么A村就不能收回她婚前在A村的承包地份额,这次延包后,她依然能享受该土地的相关权益。

  如果外嫁女离婚或丧偶,不管是否还在婆家所在村居住,只要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娘家所在村集体也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 。如果她离婚后户口迁回娘家,且在婆家没有分到承包地,延包时她依然可以作为娘家承包户的成员,继续享有承包权益。

  有些外嫁女结婚后,户口依然留在娘家,而且在婆家没有取得承包地,这种情况就更明确了,娘家的承包地必须保留她的份额,延包时直接延续原有权益,村集体无权以“结婚”为由收回。

  并非所有外嫁女都能保留娘家的承包地,以下两种情况,娘家所在村集体可以收回其承包地份额:

  如果外嫁女嫁到婆家后,婆家所在的村集体已经给她分配了新的承包地,那么她就不能再享受娘家的承包地权益了。这是因为我国实行“一户一承包地”政策,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同时在两个村集体享有承包地。

  如果外嫁女主动向娘家所在村集体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地权益,村集体可以收回其承包地。这种情况必须是外嫁女自愿,且有书面证明,村集体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放弃。

  外嫁女要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拿不出依据:

  -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证明:可由婆家所在村集体或村委会出具,证明自己在当地没有分到承包地;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果婚前在娘家的承包地已确权,要妥善保管好确权证书,证书上有自己的名字,就是享有权益的重要凭证;

  - 户口迁移证明:如果户口迁动,要保留好户口迁移手续,证明自己的户籍变动情况。

  很多人会问,上门女婿的土地权益怎么算?政策明确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也就是说,上门女婿的待遇和外嫁女完全一样,只要在原居住地没有承包地,落户后就可以享有女方所在村集体的土地承包权益,延包时同样受到保护。

  家里老人去世后,承包地该怎么处理?这是很多农户关心的问题。这里要明确一个核心知识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不能像房产、存款那样直接由子女继承,但承包地的收益可以继承。老人去世后的承包地处理,关键看“承包户是否消亡”。

  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不是以个人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也就是说,签订承包合同的虽然是户主(通常是家里的老人),但承包权属于整个农户家庭,而不是户主个人。

  如果老人去世后,承包户里还有其他家庭成员(比如配偶、未分家的子女等),那么承包地的承包权依然属于该农户,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经营,延包时也由该农户继续承包,土地不会被村集体收回。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就明确了这一点:农某作为户主与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家庭成员包括农某、妻子凌某和儿子农某五。农某去世后,凌某和农某五作为承包户的剩余成员,有权继续承包该土地,而农某的其他已经分家立户的子女,因为不属于该承包户成员,不能要求继承或分割承包地 。

  如果老人去世后,该承包户内的所有家庭成员都已经去世(也就是“整户消亡”),那么土地承包关系就会终止,承包地会由村集体收回,纳入村集体的机动地管理,之后再根据村集体的规定重新分配或流转 。

  这里要注意“整户消亡”的认定标准:必须是承包合同上登记的所有家庭成员都去世,而不是看户口本上的人口。比如,承包户内有老人和儿子两人,儿子后来户口迁出但未放弃承包地权益,老人去世后,儿子依然是承包户成员,承包户未消亡,土地可以继续由儿子承包。

  虽然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承包地产生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比如老人去世前,承包地种植的粮食、蔬菜等农作物,或者土地流转获得的租金,这些都属于老人的遗产,其子女、配偶等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

  如果老人去世后承包户整户消亡,但之前已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司法实践中主要分两种情况:

  如果流转协议是在村委会备案过,且受让方已经按约定支付了流转费用,那么村集体通常不能单方面解除流转协议,受让方可以继续耕种至流转期限届满,无需再向村集体支付额外费用 。

  比如:段某兄弟两人作为承包户承包了10.1亩地,哥哥去世后,弟弟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段某甲,协议在村委会备案,段某甲一次性支付了流转费。后来弟弟去世,承包户整户消亡,村委会要求段某甲额外支付费用,法院驳回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

  如果流转协议没有在村委会备案,且受让方在承包户整户消亡后没有继续支付流转费用,村集体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费用,或者收回土地 。

  比如:褚某一家承包的土地,在所有家庭成员去世后,受让方段某乙未再支付流转费,继续免费耕种,村委会要求其支付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

  除了外嫁女、去世老人,农村还有不少特殊群体和情况,在土地延包中也会遇到权益认定问题,这些细节同样不能忽视。

  按照“增人不增地”的原则,延包期间出生的新生儿、新娶进门的媳妇等新增人口,不会单独分到新的承包地。但他们只要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平等享有家庭承包地的权益 。

  比如:农户家在延包期间添了个孙子,虽然不能单独分地,但孙子作为家庭成员,有权享受该农户承包地的收益,未来也可以通过家庭内部协商,获得相应的土地经营权。

  很多农民因为进城务工、上学、参军等原因,户口迁出了农村,他们的承包地权益分三种情况处理:

  如果户口只是迁到县城、乡镇等小城镇,没有转为非农业户口,那么承包地依然保留,延包时继续由原承包户承包,村集体不能收回。

  如果户口迁到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大城市,且转为非农业户口,那么在承包期内,村集体不能收回承包地,但延包时,是否继续承包要看本人意愿。如果本人自愿放弃,村集体可以收回;如果本人愿意继续承包,村集体应当允许。

  现役士兵、现役士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虽然户口可能迁出,但依然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他们的承包地权益受保护,延包时继续保留 。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依然享有土地承包权益,延包时正常纳入承包范围,村集体不能以“服刑”为由收回承包地 。

  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又离婚,户口迁回娘家的,只要能提供原婚入地村集体出具的无承包地且未登记为共有人的证明,或者放弃原婚入地承包地的证明,就可以参与本次延包,恢复原有的承包权益 。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只要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可以作为家庭成员,享有土地承包权益,延包时列入承包合同 。

  土地承包再延30年是重大民生政策,各地会陆续开展具体的延包工作,农民朋友要主动配合,做好以下几件事,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延包的基础是之前的土地确权登记,农民朋友要先核对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信息,包括承包地的四至边界、面积、承包期限、家庭成员等,看看有没有登记错误。如果发现信息有误,要及时向村集体或乡镇农业部门申请更正。

  如果家里有新增人口、家庭成员户口变动、外嫁女回流等情况,要及时向村集体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比如户口本、结婚证、无承包地证明等),确保家庭成员信息准确,避免遗漏享有权益的成员。

  村集体会根据上级政策,制定本村的延包实施方案,方案会明确延包的具体时间、调整范围、程序等。农民朋友要积极参与村民会议,了解方案内容,对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确保方案符合政策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延包时,村集体会与承包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者在原合同上注明延包期限。农民朋友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签字后要妥善保管好合同文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些是享有土地权益的法律凭证。

  如果在延包过程中遇到土地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比如村集体无故收回承包地、外嫁女权益被剥夺等,不要冲动行事,可以通过以下合法渠道维权:

  - 与村集体协商解决:首先尝试与村集体负责人沟通,说明自己的情况和政策依据,争取协商解决;

  - 向乡镇农业部门申请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乡镇的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或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如果调解无效,可以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很多农民可能会问,为什么国家要一再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坚持“长久不变”?这背后其实蕴含着对农村发展、农民利益的长远考量,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大局。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农业生产周期长、投入大,如果承包期太短,农民就不敢对土地进行长期投入,比如改良土壤、修建灌溉设施、种植多年生作物等。延长承包期到75年(第一轮15年+第二轮30年+延包30年),让农民能放心投入,有利于提高土地质量和农业生产效率。

  土地纠纷是农村矛盾的主要来源之一,频繁调整土地容易引发邻里矛盾、家庭纠纷。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可以减少因人口变动带来的调地需求,从根源上减少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很多农民进城务工,土地流转成为必然趋势。承包关系稳定,才能让受让方放心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推动农业现代化水平提升 。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能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让农民愿意种粮、安心种粮,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

  土地承包再延30年,关系到每一个农民的切身利益。关于延包政策,你还有哪些想了解的细节?比如你所在地区的延包工作已经开始了吗?外嫁女、去世老人的土地问题在你们村是怎么处理的?

  如果在土地权益认定、延包手续办理过程中,你遇到了具体问题,或者有成功维护自身权益的经验,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分享,给其他农民朋友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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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政策依据均来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具体政策执行以当地政府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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