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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有限度地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因此,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并不少见。同时,也存在着受雇于实际施工人的施工班组等以前述法律规定为依据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案例。
2月17-21日晚19:00,智拾网诚邀建纬讲师团,就实际施工人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本次讲师团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主任史鹏舟律师带队,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老师压轴指导,内容直指核心,兼具专业与实操。
建设工程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是作为承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承包工程的手段,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
在这个过程当中,又产生一系列的连环合同,形成多层次的法律关系,即承包人与分包人、施工队伍、清包班组的承包合同关系,与材料商的买卖合同关系,与设备商的租赁合同关系,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等等,多个参与施工主体构成了“施工承包+转包+分包+雇佣”的结合体。
在这个多层次关系的结合体中,有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名义上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与其签订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也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这就直接导致实际施工人在结算工程款时遇到不少阻碍,由此产生的争议与纠纷也层出不穷。
■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能否得到支持?
■ 工程多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所有转(分)包人主张工程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否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再次进行了突破,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有什么影响?
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举证责任、涉案法律关系、权利救济等问题成为不少建工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难点。
2月17-21日晚19:00,由史鹏舟律师带队,朱树英老师压轴的建纬讲师天团,就实际施工人法律实务问题进行专题授课。
讲师团中的每位讲师,均在建设工程领域深耕数十年,对实际施工人法律问题的处理都有各自独特的实务心得。
在连续5天的课程中,每位讲师将分主题讲解自己最擅长的内容,从发包人、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等各方主体角度出发,全面分析实际施工人法律风险的应对方法,内容涵盖主张工程款的路径、破产情形下的权利救济、民商事法律风控核心等等。
这是一场集结重磅师资,讲透实际施工人业务难点的重磅课,内容夯实,体系全面,相信每个建工律师都能学有所获。
一、根源处维护弱者权益——施工企业需要适时响应国家政策、扭转管理思路,强化《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落实,促进对产业工人【劳动关系】的保护
二、细节处规避法律风险——施工企业尤其是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落实,将实际施工人工资纠纷扼制于萌芽阶段
三、产业发展,制度先行——产业工人权益保护任重道远,期待未来关于建筑工人权益保护的法规制度能够呈网状联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