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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凤山街道办对A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开展调查。经调查,A公司于5月至6月期间在香洲区碧澜路附近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某工程产生的37665吨建筑垃圾,占地面积约8100平方米。由于该场地未取得审批手续,因此该行为系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A公司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属于严重裁量档次。据此,凤山街道办对A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27日,南屏镇人民政府对B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立案调查。经调查,B公司于2月23日,在南屏镇某项目部对面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混凝土块),共计0.75立方米。该行为系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B公司违法情节属于一般情节。据此,南屏镇人民政府对B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月25日,南屏镇人民政府对C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立案调查。经调查,2月27日,C公司作为某工程的施工单位,将该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两辆车辆进行运输处置,处置方量40立方米,上述车辆不在C公司备案的珠海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陆路运输)许可车辆范围内,该行为属于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公司违法情节属于严重情节。据此,南屏镇人民政府对C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九万元的行政处罚。
5月15日,狮山街道办调查发现D公司在凤凰北路附近的某项目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由于该项目未取得处置核准,因此,该行为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狮山街道办对D公司作出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起5日内办理处置核准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